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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预防和处置公路桥梁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9-04-01  

1.总则

1.1目的

为预防和有效处置公路桥梁事故突发事件,及时组织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本预案是针对预防和有效处置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实施本预案中,坚持以下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企业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2职责明确、响应有序,相互协作、资源共享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企业、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级响应,规范有序,并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属地应急资源,发挥人民军队、武警、社会公众在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1.2.3科学应对、快速反应,服从大局、减少损失

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确保工作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危害。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制度》

(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8)《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9)《山东省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公路桥梁事故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

2.1应急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省厅成立山东省预防和处置公路桥梁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公路工作的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厅专业局、厅质监站、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省桥梁检测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省交通系统预防和处置公路桥梁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厅总值班室负责日常接警值班工作。总值班室电话:0531-85693018、82976969(传真)

2.2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设立组建省预防和处置公路桥梁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单位值班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接警值班工作。应急指挥部具体落实上级指示精神,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所辖公路桥梁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厅公路局值班室电话:053l-85693200、82973339(传真);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值班室电话:053l—88263288、88267366(传真)。

2.3现场处置机构及主要职责

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相关单位,成立相应的现场处置机构,具体承办上级有关决定和任务,负责本地区、本企业公路桥梁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工作组,协助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处置机构工作,为桥梁的维修加固及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指导。专家工作组由桥梁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预警级别

预防和处置公路桥梁事故突发事件,分为I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Ⅱ级预警(严重预警)、Ⅲ级预警(较重预警)和Ⅳ级预警(一般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公路桥梁在建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地质灾害突发,或人为破坏、人为事故导致或可能导致桥梁坍塌,交通中断;或桥梁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或是跨公路或铁路立交桥、跨江河桥梁因车辆或船舶撞击造成桥梁设施严重损坏,需要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发出级别预警。

3.1I级预警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以及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2)因桥梁坍塌,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或需要发出I级预警的其他事故。

3.2Ⅱ级预警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以及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2)国、省干线路技术状况为五类的大型、特大型桥梁;或农村公路特大型桥梁。

(3)因桥梁坍塌,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或需要发出Ⅱ级预警的其他事故。

3.3Ⅲ级预警

(1)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以及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大的事故;

(2)国、省干线路技术状况为五类的中型桥梁,以及农村公路技术状况为五类的大型桥梁;

(3)因桥梁坍塌,通行能力影响周边市,或需要发出Ⅲ级预警的其他事故。

3.4Ⅳ级预警

(1)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2)国、省干线路技术状况为五类的小型桥梁;或农村公路技术状况为五类的中小型桥梁,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

(3)需要发出Ⅳ级预警的其他事故。

4.报告程序

4.1出现I级预警时,事发桥梁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及时逐级分别上报至省厅和市政府应急处置机构;由省厅应急处置机构分别上报交通部、省政府应急处置机构。

4.2出现II级预警时,事发桥梁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及时逐级分别上报至省厅和市政府应急处置机构;由省厅应急处置机构分别上报交通部、省政府应急处置机构。

4.3出现Ⅲ级预警时,事发桥梁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及时逐级分别上报至省厅和市政府应急处置机构;由省厅应急处置机构上报省政府应急处置机构。

4.4出现Ⅳ级预警时,事发桥梁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及时逐级分别上报至市局应急处置机构;由市局应急处置机构分别报市政府、省厅应急处置机构。

5.应急处置

5.1 信息发布

预警时,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2 应急响应

接到应急处置报告的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应立即到岗到位,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 I级预警处置预案

发生I级预警时,事发桥梁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应急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交警做好设置禁行标志、实施交通管制,疏导车辆、改道绕行等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下启动省级预案,采取措施,组织展开人员施救,桥梁抢修、加固或拆除等现场处置工作。市、县应急处置机构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及驻军实施紧急支援。

省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5.4Ⅱ级预警处置预案

发生Ⅱ级预警时,事发桥梁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应急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交警做好设置禁行标志,疏导车辆、改道绕行等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接警后立即启动本级预案,采取措施,组织展开人员施救,桥梁抢修、加固或拆除等现场处置工作。市、县应急处置机构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及驻军实施紧急支援。

省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5.5Ⅲ级预警处置预案

发生Ⅲ级预警时,事发桥梁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要立即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交警做好设置禁行标志、疏导车辆、改道绕行等工作。市级应急处置机构接警后立即启动本级预案,采取措施,组织展开人员施救,桥梁抢修、加固或拆除等现场处置工作。县级应急处置机构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及驻军实施紧急支援。

省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处置机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5.6Ⅳ级预警处置预案

发生Ⅳ级预警时,事发桥梁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要立即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协助公安交警做好设置禁行标志、疏导车辆、改道绕行等工作。市级应急处置机构接警后立即组织县级应急处置机构进行桥梁抢修、加固或拆除等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紧急支援。

市、县应急处置机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应急处置机构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的应急处置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满足工作需要。对应急处置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能力评价,提高和改进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应急处置机构要通过自备、租赁、社会支援等方式,储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物资,保证应急救援需要。

6.3装备保障

有关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战备桥梁储备、保管、养护工作,提高战备桥梁的技术性能,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6.4运输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机构要充分发挥战备车队的作用,准备充足的运力,保证应急救援需要。

6.5经费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机构要将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桥梁养护管理经费支出计划,专款专用,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技术保障

(1)大型、特大型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按规定落实专职人员,做好桥梁的管理养护工作。

(2)管养桥梁每年实行定期检测。

(3)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要实施专人看护,严格监控。

7.其他要求

7.1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本企业的《预防和处置桥梁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应急处置机构备案。

桥梁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要对各自负责的特大型、大型、中型桥梁制定《管养桥梁专项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应急处置机构备案。

7.2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路政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率,及时发现消除桥梁事故隐患。

7.3各级应急指挥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信息畅通。

7.4本预案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转自:山东省交通运输厅